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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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学校是师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是学习知识,培养人才的地方,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怎么制定呢?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售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三.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八.学校相关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九.学校每天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十.禁止使用现金,统一使用一卡通。

一.如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哈尔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及托幼机构。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学校食堂建设、改造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健康饮食相关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学生监护人以下称家长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家庭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第七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八条 学校对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载明的项目进行食品加工制作。

学校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单位食堂或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类许可,并且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中进行招标。学校应当监督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为学校食堂建设视频监控信息化系统。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学校食堂食品贮存、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实行信息化建设的学校名单。学校应当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布视频监控二维码。家长可以利用手机终端,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配餐单位的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等级,并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为学生订购营养配餐的,应当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家长公布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名单,组织家长投票选出三至五家配餐单位。学校应当根据家长投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供餐能力、配送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配餐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实地考察。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情况向家长说明,并将名单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利用订餐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配餐单位财物,不得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第十二条 配餐单位对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配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餐单位应当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学生餐食的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信息。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合理烹调。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向学生供餐应当实行分餐制。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使用散装食用油;

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

一.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十

二.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十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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