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工作管理制度是什么?
防疫工作管理制度是以下内容:
一.做好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继续做好传染病信息审核、管理和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培训,提高全县传染病信息管理质量,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达100%,传染病网络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完整率力争达到100%。
继续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及时做好重点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二.科学、规范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与教育等部门沟通协作,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点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防控和应急水平。积极筹办好中心卫生应急演练,提高卫生应急人员实战能力。
三.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继续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提高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水平。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日常检测工作,落实各项消毒措施,保障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清理、充实、更新中心应急物资,建立物资消耗、领取台帐。规范应急物资管理,落实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物资领用记录、报废记录等工作记录,为传染病疫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物资保障。
五.强化培训演练,推进队伍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基础上,强化培训演练,提高疫情处置能力。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理论基础水平,丰富知识技能储备。
强化应急演练,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
国家颁布的防疫相关政策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
2.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
1.
3.
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
1.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
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
2.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十
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十
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
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
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十
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
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十
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十
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
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
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十
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
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
新二十条防疫政策-内容-5个“调整”密切接触者“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入境人员“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注:以上人员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1个“不再”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1个“取消”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7个“不得”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
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8个“加强”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1个“严禁”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此外,《通知》提出,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决不能造成放松疫情防控,甚至放开、“躺平”的误读。引导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既是科学的更是必要的,争取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
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2.帮工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
3.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颈托、单价等急救器材。
4.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是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
5.宿舍内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6.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7.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炊事人员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制度1.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健康培训。
2.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
3.入口处对工作人员、参展人员和观众进行体温检测和核验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体温异常者,应及时就医,就医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4.确保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办公区域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
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展馆内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和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应定期清洁消毒。
6.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7.公共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时可在出入口、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8.控制展览的规模、参加展览的厂家数量和观众的人数;增加展位之间的距离;实行预约制,控制进入会展中心的观众人数。
9.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及时进行手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1
0.参展厂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1
1.入馆观众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
1
2.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1
3.当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猪场防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随着目前养猪业的发展,中小型规模养猪场越来越多,但有些猪场经营者的防疫观念淡薄,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落实程度差。猪场防疫制度的建立,关键是各级人员,尤其是猪场经营者,需在思想上增强防疫意识,猪场无论大小,都要建立适合自己猪场生产需要的综合防疫制度。
猪场防疫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与消毒制度;防疫隔离制度;监测与净化制度;兽医日常巡视检查制度;灭鼠、灭虫和驱虫制度;免疫接种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等。养猪场内的疫病防制工作不单单是猪场兽医、技术员和饲养员的事情,应该是各方面共同合作,所有人员都有责任,要兽医、畜牧、生态、机械设备等学科密切配合,从场址选择、建筑布局、舍内设计、环境改造,到种猪引进、种源净化、产品外运、饲料加工、来人接待等方面,都要充分考虑防疫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防疫制度,保证猪群健康,保障猪场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工地防疫制度和措施建筑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街道社区、属地街道或卫生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检测要求的,应积极配合,组织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继续坚持人员进出登记、测温制度。
对进入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卡。严格落实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要实行封闭管理,减少人员流动,无特殊情况项目参建人员不得离开工地,人员进出情况须留有详细记录,建立登记台账;建筑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应服从属地统一调度管理,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管理预案,做好疫情防控和健康卫生宣传,落实群防群控,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应对各类疾病的自我防范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门卫防疫制度规范法律分析:
1.门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要在每天上班前佩戴好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自身安全
2.门卫要做好检测管理工作,要求督促监督每一名员工佩戴好防护口罩,安全帽。排队时人与人间隔要保持1米以上,逐个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及进行相关询问,并做好登记工作
3.门卫要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未在本工地复工花名册上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对进入施工现场车辆进行消毒,对出场车辆例行检查
5.门卫人员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
6.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公物及材料携出工地大门
7.负责做好门卫区域的环卫工作
8.门卫值班人员得擅自离岗。
亦不得随便让他人代岗。严禁酒后值班
9.门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