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zuowen 0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

1.《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

1.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3.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第五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如何管理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幼儿园政策法规有哪些呢?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

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

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

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

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

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

1.�3207号 ; 1

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

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

10.�6号 ; 1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

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

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

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

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