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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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度有哪些

计算机系统安全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21世纪世界10大热门课题之

1.�计算机系统安全是个系统工程,其安全技术必须与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

安全管理制度已成为网络管理中的重要任务,触及法律、法规、政策、策略、规范、标准、机制、计划和措施等,是网络安全的重要方面。参见: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络安全实用技术》贾铁军主编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保障包括4个方面:网络安全策略、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运作和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策略包括网络安全的战略、政策和标准:网络安全管理是指机构的管理行动,主要包括安全意识、组织结构和审计监督;网络安全运作是平常管理的行动,包括运作流程和对象管理;网络安全技术是网络系统的行动,包括安全服务和安全基础设施。在企业管理机制下,需要通过运作机制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运作是在平常工作中履行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技术手段,“7分管理,3分技术,运作贯穿始终”,管理是关键,技术是保障,其中的管理应包括管理技术。

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措施有哪些?

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措施有:

1.安装杀毒软件对于一般用户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为电脑安装一套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所安装的杀毒软件,打开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程序。

2.安装防火墙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设置防火墙包括分组过滤与应用代理实现内外网的隔离与访问控制是保护内部网安全的最主要、同时也是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之一。

3.分类设置密码并使密码设置尽可能复杂有很多有效的保护数据的安全措施,但是用密码保护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是最经常采用也是最初采用的方法之一。选择“唯一”的密码并周期性地改变密码。有些用户认为使用生日或者孩子和宠物的名字作为密码是一个好主意,但是这些信息太容易发现了。事实上,使用一个不常见但是又容易记得的口令才是真正需要考虑的。另外,适当的交叉使用大小写字母也是增加黑客破解难度的好办法。

4.不下载不明软件及程序应选择信誉较好的下载网站下载软件,将下载的软件及程序集中放在非引导分区的某个目录,在使用前最好用杀毒软件查杀病毒。扩展资料计算机安全属性包括哪些方面:

1.主机和终端数据安全性很多人都知道,想要构成一个计算机网络,应该是有若干台主机和终端机通过电缆连接起来的,然后通过网络软件的使用和管理,才能够真正的使用,其中会有很多的数据和一些重要的信息会被存留在主机里面或者是终端机之内。不管是内存还是外存,怎么样能够让非法用户不能够进行访问才是最重要的一点,所以,在这个方面,计算机安全属性包括有设置的口令很难被人才出来,对于磁卡和密钥进行设置识别,设置指纹和声音的识别,还有关于用户特征系统进行识别。

2.通信途中的数据安全性随着计算机的使用,通信的范围也是在不断的加大的,对于一些网络的管辖已经远远的超出了范围,所以,在传输过程中,一些数据容易受到攻击,关于这一点,可以进行亮点防御。一种是将通信数据进行加密,让出了合法的接信人以外的任何人都看不懂其中的内容,还有一点就是在网络上面采用分组交换,然后通过分组进行变更传送路由从而防止数据信息被偷盗。还有一点是将通信线路设置在一些外人很难接近的地方进行保护,并且采用不容易被截取的办法。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教学、经营、使用计算机以及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第四条 省公安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工作:

二.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提供技术服务;

三.办理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审查登记和备案;

四.负责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查处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第五条 经营或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设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或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和查处事故。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窃取、出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

二.破坏、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

三.编制、收集、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反动计算机软件;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含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查阅、复制、制作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及其它有害信息;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 研制、经营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清除的软件、硬件以及其它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须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八条 制造、销售、维修、出租计算机软、硬件的单位须保证所制造、销售、维修、出租的软、硬件产品无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第九条 计算机用户引进、购置较大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征得计划、科技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和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进行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有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传播计算机病毒机理和程序;

二.出版、销售、出租含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的书籍资料和媒体。第十一条 计算机生产、科研部门和用户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的管理制度。对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经常进行病毒检测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安全隐患时,应当下达计算机安全隐患通知书,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用户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进行消除。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新的病毒种类和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新的病毒种类或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和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和载体未经病毒检测投入使用,对国家或他人造成危害的;

二.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未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三.接到计算机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未经批准,传授计算机病毒机理和病毒源程序的;

五.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或编制、收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报警的接受和处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电子公告、个人主页等信息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负责信息审查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备份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网络攻击防范、追踪措施;

四.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措施;

六.记录用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

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信息群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软件。

第十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三.以营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 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产品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密码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下列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

一.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防单位;

二.银行、证券、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单位;

三.国家及省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第十五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查、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负责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的安全审核和机房交付使用前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宣传教育;

六.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能。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级:

一.A级,高敏感信息,实行绝对强制保护;

二.B级,敏感信息,实行强制保护;

三.C级,内部管理信息,实行自主安全保护;

四.D级,公共信息,实行一般安全保护。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靠性等级,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划分。第八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申报,市行署公安机关审核,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经安全检查合格,确定安全等级,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安全等级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已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运行审批制度;

二.日志管理制度;

三.安全审计制度;

四.灾难恢复计划;

五.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

六.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七.帐户、密码的管理制度;

八.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须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应经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生产、开发、经销、使用等环节,应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四条 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由使用单位向市行署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接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施工。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计算机机房,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到市行署公安机关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与国际联网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定期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开办经营性开放式机房,提供计算机网络增值业务服务的经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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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求

1. 一般工作部不安装软驱和光驱,如有安装软驱和光驱的计算机,每次使用磁盘都要用杀毒软件检查。

2. 对于联网的计算器,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计算器内拷入软件或文档。

3. 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是,备份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

4. 软盘光盘等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5. 计算器一经发现病毒,应立即通知计算机室专业人员处理。

6. 工操作员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机。

7. 任何人未经操作员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

二. 监督措施

1. 由专业人员负责所有微机的检测和清理工作。

2. 由计算机室的专业人员,根据上述作业计划进行检测。

3. 由经理负责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 安装软件装有软驱的微机一律不得入网;对于尚未联网计算机,其软件的安装由计算机室负责、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由相关人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经理同意后,由计算机室负责安装;软件出现异常时,应通知计算机室专业人员处理;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备份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

四. 硬件维护硬件维护人员在拆卸微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硬件维护人员在作业完成后或准备离去时,必须将所拆卸的设备复原;要求各专业负责人认真落实所辖微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的保养责任;要求各专业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用的微机及外设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所有带锁的微机,在使用完毕或离去前必须上锁;对于关键的计算机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保护电源。

五. 使用职责各单位所辖微机的使用、清洗和保养工作,由相应专业负责人负责;各专业负责人必须经常检查所辖微机及外设的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 管理考核由于计算机设备已逐步成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因此,计算机部决定将计算机的管理纳入对各专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并将严格实行。

1. 凡是发现以下情况的,计算机部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

1. 计算机感染病毒

2. 私自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3. 微机具有密码功能却未使用;

4. 离开微机却未退出系统或关机;

5. 擅自使用他人微机或外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6. 没有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及相关外设。

2. 凡发现由于以下作业而造成硬件的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1. 违章作业

2. 保管不当擅自安装、使用硬件、和电气装置。

七. 硬件维护硬件维护人员在拆卸微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硬件维护人员在作业完成后或准备离去时,必须将所拆卸的设备复原;要求各专业负责人认真落实所辖微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的保养责任;要求各专业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用的微机及外设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所有带锁的微机,在使用完毕或离去前必须上锁;对于关键的计算机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保护电源。

八. 使用职责各单位所辖微机的使用、清洗和保养工作,由相应专业负责人负责;各专业负责人必须经常检查所辖微机及外设的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九. 管理考核由于计算机设备已逐步成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因此,计算机部决定将计算机的管理纳入对各专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并将严格实行。

3. 凡是发现以下情况的,计算机部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

1. 计算机感染病毒

2. 私自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3. 微机具有密码功能却未使用;

4. 离开微机却未退出系统或关机;

5. 擅自使用他人微机或外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6. 没有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及相关外设。

4. 凡发现由于以下作业而造成硬件的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1. 违章作业

2. 保管不当擅自安装、使用硬件、和电气装置。

2. 接收电子邮件员工的电子邮件可能会为企业网络带来好几种漏洞,例如收到不请自来的邮件却毫无警惕便直接打开其附件,或是未对附件文件扫描是否有病毒藏匿其中便直接开启文件等等。此外,企业若不主动将新的病毒库派送到员工的计算机上,强制施行公司制定的政策,而是安全信任员工随意更新自己计算机上的病毒库,那么就算员工每次都很谨慎扫描文件,确定没有病毒后才打开文件,仍然有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更有甚者,若是放任不当的电子邮件、色情或其它具有攻击性的内容在办公室到处流窜,企业更有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种种问题。

3. 密码设置密码是大部份企业的主要弱点,因为人们了节省时间,常常会共享或选择简单的密码。密码若不够复杂,便很容易被别人猜测到并用来取得机密资料。其实网络安全的弱点还在于不是只有使用者有密码而已,若态度不够谨慎,只要稍微运用一下手碗便可让他们吐露出来,例如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假装一下,通常就能把员工的密码骗到手。

4. 安全漏洞防范完全不知道如何防范各式各样的安全漏洞。例如通过社交手段套取等等,便会使得企业门户大开,容易受到各种攻击。未受到正确训练或不满意工作的员工,更可能把企业独家或敏感资料泄露给竞争对手等不应该接触的这些资料的人。

5. 安全防护机制企业应决定由谁负责主导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人事部门则应在员工的新进训练时以书面告知公司的政策,待员工同意后要求其签名确认已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之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绝对不能有例外。

公司颂的政策内,应明确制定违反规定的处罚细则。一般而言,安全系统与网络管理人员应该建构安全防护机制,成立紧急应变小组以应会可能发生的漏洞,并与人事部门密切合作,随时报告可疑的状况。

十.网络的维护

1.设立网际网络使用规范,让员工了解公司对员工个人使用电子邮件与计算机的规定。

此外,明确的网络的使用规范可提高IT人员设定与监视网络安全方案的效率。

2.普及能够扫描邮件是否含有不适当内容的技术,并记录违反公司管制规定的网络行为。

3.法律专家认为,监视员工的电子邮件与网络行为在公司而对法律诉讼时,有利于保护公司本身,因此企业应当设立使用规范,并采用内容监视机制,保护员工不受任何骚扰。

4.训练员工了解如何应该及时下载最新的防毒更新资料,如何辨认电脑是否有可能中毒,并教导员工如何开启档案之前扫描档案是否有病毒。

5.修补软件的漏洞,降低病毒透过网面或电子邮件渗入企业网络的机会。

6.制定密码使用规范,要求员工经常更换密码,并教育员工防范社交欺骗手段,要求他们无论如何都不可以交出密码。

7.审查每个员工是否须接触机密资料,并严格限制机密资料,并严格限制机密资料只开于工作上绝对需要的员工使用。

8.警告员工下载免费软件等各种程序可能引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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