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安全:
1.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必须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2.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笼头是否拧紧,电源是否切断。
3.加强对医院各种设施的管理,防止出现损坏现象。
加强医院内的治安工作,为了能给病人提供比较好的环境。医疗安全: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义务。
2.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各项规定,严格做到本章所规定的一个必须,一个严禁和二十三个应当履行的职责。
3.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职人员,要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在医务科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下文是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一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存在有很多危及病人、医护员工安全和利益的潜在因素,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医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其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1.加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院科两级负责管理体制,各部门、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保卫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和监督医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评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群防群治,看好自家人,管好自家门。
3.制定和完善符合我院工作实际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加强与公安机关、所在市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5.协调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6.评议医院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性质、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程度。
2.医院的安全生产概念包括如下范畴:
1.加强医院的社会治安防范,包括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及防盗、防抢、防止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病人、医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消防工作依法进行管理。
3.加强高压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锅炉、蒸汽灭菌器及其它压力容器,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值班制度。
4.加强对医用毒、麻、精神药品和其它有毒制剂的管理,建立专门仓库进行集中保管。
5.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检测放射防护效果,做好记录。
6.加强对重点、要害部门的监控和管理,水、电、气、贵重物资、大型设备等均应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7.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3.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队伍的作用,不断提高治安消防保卫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加强医院的治安巡逻,尤其是节假日的治安防范,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创社会治安先进单位。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医院医疗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各科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把安全工作作为整体工作重中之重来抓。
3.临床科室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确保病人得到正常的治疗,并且保证病人不受到医疗损害。
4.其它相关科室以保证临床正常运行为重点,以病人为中心,保证病人能安全就医。
5.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主任为各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一旦出现,医院将根据事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为了更好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指定本制度,以便分清责任、便于追究。
2.临床各科室所出现医疗安全事件,由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认真 负责。
3.水、暖、电、电梯等事件影响医疗工作的由后勤人员负责。
4.出现偷盗等事件,由安保部保卫人员负责。
5.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医院院长。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为保证安全生产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院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分成两类,即医疗性质和非医疗性质类。
3.本院医疗性质设施、设备归医学工程科管理,非医疗性质设施、设备归设备物资部管理。
4.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定期维护、检修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科室均要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使用记录,以便更好的了解设备情况。
6.各科室设施、设备中易损物品更换需经相关科室备案。
7.设施、设备损坏后,须经相关科室认定后,方可更换新设备。
8.所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归设备所有科室负责,且必须符合操作规范。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1.院长、书记是医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医院生产情况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1.对本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医院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审定本医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
医疗安全管理内容是什么?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河北省卫生厅、保定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
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第四条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第九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
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五.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医院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第九条 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医院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从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监控报警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医院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监控视频全覆盖。医院应当设置安全监控中心。
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应当设置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巡查制度,加强对门诊、急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医院保安人员巡查时发现可能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警务室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有效管控,防止发生伤害医务人员和其他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第十四条 医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发生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后,医院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平息事态。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进出医院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医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