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就是全面推进本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专监督。所谓民属主选举,就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民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组织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五章 附则 扩展资料村民委员会职责: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乡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方面工作。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为本村
一.
二.三产业经济的服务协调工作。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七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八带领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其与村规民约有何不同?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通过的如何管理村内事务,处理村内关系的准则,是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保证,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系统性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是在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有不同于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往往过于笼统,过于分散繁杂,有些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实施,不能解决农村工作中存在的复杂问题,甚至有些与国家政策规章相抵触。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村逐渐摸索出一条新路——就是制定相对完备、系统、可行并符合需要、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村民自治章程。由于这种形式符合了村民自治的制度要求,与农村的实际工作相适应,因而得到了法律的肯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没做具体的规范。
一般来讲,凡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加以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应包括总则、村民自治组织、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村经济管理制度、村社会管理制度、村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制度等内容;另外还包括一些针对本村特殊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所做的相关规定。由于它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村民自治章程》常被人们称做是村里的小“宪法”。
怎样制定村民自法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超越村民自治的职权范围,规定不适当的处罚措施等。
二.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村民的民主权利如,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财产权利是指村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三.制定权属于村民会议,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制定。
四.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视为无效。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一.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 五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 “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 ”选进村委会班子。也就是说,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章程,也是村内最权威、最全面的规章,村民形象地称之为 “小宪法 ”。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作出规定,作为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村民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是我国农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其特点包括:
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农民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区域范围是村,即与村民工作生活联系最密切的社区
3.自治的内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4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即可,无须经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
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2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3.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努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
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4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寸千部的行为。
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都应当向村民公开。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5.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村民自制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村民自制章程和国家发布的条例相冲突那个才算正确的,哪个更有法律效力1.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村村民都应当严格遵守。
2.村民自治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民自治章程无效;部分相冲突的,部分无效,不冲突的部分仍然有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自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
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
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