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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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目录总则机构与职责教育与培训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电信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电梯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检查和整改奖励与处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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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

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第七条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第九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依据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四.保护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处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帮教;

六.发挥治安保卫组织的作用,确保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开展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七.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八.完成上级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守护、巡逻和检查制度;

三.保密制度;

四.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帮教、监督改造制度;

六.其它保卫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要害部门,系指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的新闻单位、科研部门和具有重要秘密及生产指挥决策职能的部门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要害部位,系指对全市或部分区域和系统及单位的正常秩序起决定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岗位及主干管线、通迅枢纽、仓库;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和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健环节;

三.贵重机器、仪器等物品存放处;

四.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位。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部位,系指存放现金、票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重要物资、文物、档案、机密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的处所。

第十四条 确定市级要害部位,须报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被监视居住、取消候审的被告人;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少管人员或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第十六条 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应事先征求单位保卫部门意见。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的必须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档案。第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技术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重点部位须安装门窗防护栏、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有专人守护。第十九条 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定限额;

三.当日营业所收的现金和票证须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准在营业室过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时应派送专人守护;

四.盖章有效的票证,在不使用时不得盖章;

五.储蓄所应备有防抢劫的自卫器械,柜台防护门必须加锁,营业时间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六.取、送现金超过千元的,应两人以上或专车护送。

关于企业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四条 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第五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 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第九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活场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第十条 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

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法律依据:根据《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第六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7.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3.防火安全制度;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件、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科。保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卫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理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科。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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