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干部离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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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干部离退休制度?

一.我们党是一个具有悠久斗争历史的大党。经过长达六十多年的光荣的战斗历程,党在自己的队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一代又一代的久经锻炼的老干部。

建国以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中,即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至今健在的还有250万人。其中已经离休退休的只是少部分人,大部分人还留在工作岗位上。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老干部,不少同志现在年事已高,不少同志即将进入老年,他们仍然担负着各种领导岗位上的繁重工作,这就使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妥善地安排新老干部有秩序有步骤地实行适当的交替,已经成为当前摆在我们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根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在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前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提出过新老干部的适当交替的问题。

但是由于指导思想的偏差和实际工作的失误,没有能够解决。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把党和国家各级组织中的领导骨干作为“走资派”打倒,同时提拔了一大批投机分子和野心分子,更使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使干部制度和干部队伍陷于空前严重的混乱状态,大大延误了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现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经过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状况已经大为改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已经大为巩固。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认为,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了。

二.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中,在战火纷飞和白色恐怖的年代里,我们党的老干部出生入死,不怕牺牲,英勇奋斗,为推翻反动统治,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巨大贡献。

建国以后,他们又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把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都有了相当可观的基础的、发展中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十年内乱时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立场,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坚韧斗争。近几年,他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拨乱反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大量的工作。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老干部,不愧为中国人民伟大事业的中坚力量。没有这样大量的老干部,没有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牺牲的先烈和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没有他们的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长期斗争,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党的老干部的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是决不会忘记,也决不应当忘记的。但是,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干部的相当一部分,毕竟年老体弱,精力差了,越来越难以承受领导工作的沉重负担。

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有鉴于此,为了使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保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连续性,保持党的领导的稳定性,必须用极大的努力,选拔和培养成千上万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使他们参与各级的各种领导工作,得到更多的实际有效的锻炼,逐步地从老干部手里接好班。我们的老同志,要为党的事业着想,为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以天下为己任,高高兴兴、满腔热情地欢迎和支持资历较浅、年纪较轻的优秀干部担负主要领导职务,同时使自己退出主要领导岗位,转到比较超脱的地位。这是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大和光荣的历史责任。

为了保证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顺利进行,并使一切将要退下来的老干部都能得到妥善的安排,中央认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必要的。

三.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不同国家和社会各有自己的退休制度,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各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的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当然也必须从我党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广大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合情合理,使退下来的老同志各得其所,才能有利于新老合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强有力地促进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

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退居二线,包括当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属于离休退休。

那些身体还好、又有比较丰富的领导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因年龄或名额限制不宜进入领导班子的老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负有一定职责的顾问,或从事某一方面的调查研究、参谋咨询的工作。那些为党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威望比较高、但是坚持正常领导工作包括当顾问有困难的老干部,可以安排适当的荣誉职务。担任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宜重叠,原则上一人一职。至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家,如果年事已高,则应当大力支持他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研究和著述,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也可以让他们担任某些荣誉职务,除有特殊情况者外,一般不必再从事行政领导工作。

除了上述原则规定之外,中央认为,还应当强调指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过离休退休年龄界限的老革命家。特别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更需要有若干位经验丰富、德高望重,能够深谋远虑、统筹全局,而且精力尚能工作的老同志,留在党和国家的中枢领导岗位上。这是全局的需要,是保持国内安定团结和正确处理国际关系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四.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而并不经营什么私人产业。同时,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

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生活待遇,包括医疗和交通工具等等,也应当一律不变。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不少老干部,老骥伏枥,壮心不已,决心在离休退休之后,无条件地终身坚持艰苦奋斗,这种高尚的革命精神是值得作为楷模在全党大力提倡和学习的。

但是,考虑到许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岁月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又积劳成疾,体质越来越弱,在生活和治疗中都不同程度地会遇到一些困难,中央决定分别给以适当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拟订。这样做,表达了党和人民对于老同志保持身体健康和较好地安排生活的应有关怀。中央相信,这个规定,必将得到全党同志。

老干部离休政策的问题

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的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62号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以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这样的干部可以离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你家老人的情况应以本人档案、以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不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都是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享受该待遇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扩展资料:离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离退休老干部作用问题研究

做好老干部工作既是尊老、敬老、爱老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的大事。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结合博湖县老干部工作情况,通过认真研究探索老干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现就如何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主要做法一是发挥“参谋”作用,利用自身优势为县域经济发展出谋划策。近年来,博湖县认真贯彻新时期党对老干部的各项政策,从各方面认真落实老干部待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如:让离退休干部参加一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向老干部及时通报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发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决策,诚恳地征求老干部的意见等等,并在工作中认真听取离退休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及时使领导和单位了解离退休同志的思想动态。二是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离退休人员的作用。

许多医疗专家退下来以后,积极响应医院的号召,返聘到医疗第一线,目前县、乡镇各医院均有返聘专家,都工作在门诊一线。极大地缓解了医院门诊医生不足的紧张局面。在做好应诊工作的同时,他们还肩负着传帮带的任务,认真指导年轻医师的工作,他们严谨的学术作风、体贴的沟通方式、果断的处理方法、优良的医德风尚等多方面的示范作用,给年轻医师树立了榜样,使医院形成了很好的救死扶伤的氛围。

还有一些医疗技术人员,虽然单位没有返聘,但在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继续从事医疗工作,给他们带去先进的诊疗技术、规范的工作方法,为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的规范化建设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中坚作用。三是充分发挥水产系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部分水产系统专家退休后,应水产企业聘请,聘用到水产养殖、加工、生产一线,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他们用几十年来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指导、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水产养殖、加工能手;在这些老专家的精心指导下,近年来博湖县先后培养出鱼、蟹、虾等几十种水产品。

博湖县水产品现已通过国家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深加工产品打入到国际市场,不仅为国家创取外汇,也为当地农牧民增收起到推泼助澜的作用。四是积极调动离退休干部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针对在企业主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退休的老同志,退休后多数都被聘请到企业从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在他们的精心指导和管理下,企业一年上一个新台阶,不仅在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上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同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是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教育系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后,积极参加各项力所能及的活动,有的为单位、部门、企业担任警卫,有的在老年活动中心和社区担任活动项目教练或技术指导,还有一部分在家庭里承担着繁忙的家务,或侍奉老人或养育孙辈,不仅使老人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还为子女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去。六是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司法调解中的作用。司法系统老干部退休后多数从事法律、人民调解员工作,有部分被返聘到学校、派出所从事法律顾问和司法调解工作。

这些德高望重、阅历资深、作风优良的老同志,在工农业、教育、司法、医学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博湖县各项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七是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大多数离退休老干部都能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投身到关心下一代的各项工作中去,他们有的担任学校辅导员,每年都不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革命传统及安全知识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胸怀国家大业,心系下一代疾苦,关注弱势群体,积极参与本系统组织的“献爱心、送温暖”向困难职工、失学儿童等的捐款活动。

八是充分发挥离退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老离退休干部的特殊,组织广大离退休干部参加门球、乒乓球、台球、跳棋、象棋、钓鱼、麻将、太极拳、舞蹈、双扣等十余项活动,为离退休老干部订阅了老年康乐报、老年报、老人春秋、金秋、自我保健等十几种报刊杂志,每年定期定期组织老干部赴内地参观、游览名山大川,领略大自然的风景和祖国日新月异的变化,既开阔了视野,又充实和丰富了老干部的精神生活。还有许多老同志退休后到老年大学学习,绘画、舞蹈、书法等科目成了老同志的热选,通过学习,丰富了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让老年人身心健康、老有所乐。

二.在的问题一是发挥作用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主要体现在离退休干部由于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上的差别,导致发挥作用的愿望和结果存在差距。有的老干部认为:“离休离休,离了就休”;有的老干部由于自身能力素质较弱,平时学习又未跟上,政治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都与实际工作需要有差距,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从而影响了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二是思想有顾虑,缺乏发挥作用的主动性。

在离退休干部中,有的老同志受思想观念约束,缺乏发挥作用的主动性,认为自己忙碌了大半辈子,现在上了年纪,身体和精力都已不行了,退下来应该好好休息,保持身体健康、精神愉快是退休后的主要任务。三是部分单位领导对老干部工作认识不足。认为老同志退休了就和单位脱离关系了,一切事务都应该去找老干局,给老干部心里造成阴影。

三.建议与对策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重视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这五个方面,其中“老有所为”是老干部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在新形势下,随着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不断落实,老干部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是老干部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领域、各战线上做出贡献的老干部先进事迹,宣传老干部不为名、不为利,在社会发展中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调动老干部发挥作用的积极性。

引导老干部树立“人生从六十开始”的观念,把更多地老干部吸引到发挥作用的行列当中。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为离退休老干部继续发挥余热提供大力支持。在离退休干部中,有很多是从事过专业一线工作的老同志,他们多数是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家。

退休后,有些老同志被单位返聘继续从事医疗、经济管理、水产养殖加工等工作,有些老同志则在其它行业或社会上发挥专长,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三是认真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老干部工作,积极为老干部发挥作用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老干部待遇,为老干部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发展搭建平台。认真落实好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要经常向老干部通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定期组织他们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切实保证及时据实报销医疗费。

建立完善老干部工作制度,确保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如:党委定期研究老干部工作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亲自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制度;定期召开老干部工作会议制度;党政领导分工联系老干部制度;重大问题征求老干部意见制度;坚持定期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等。四是切实为老干部排忧解难。

从思想上贴近、感情上亲近,想老同志之所想,急老同志之所急,善谋为老之策,多办便老之事。要经常到老同志家里走一走,坐一坐,了解他们的生活、经济情况,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对。

正处级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

2.�13号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

3.141号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老干部工作知识(8):“三个机制”指的是什么?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三个机制

1.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2.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3.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

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

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4.健全财政支持机制。

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5.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6.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7.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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