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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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和职责

幼儿园监事会职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建立健全监事会各类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和相关制度。

组织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组织监督、检查幼儿园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规模较大的民办幼儿园宜建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民办幼儿园可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有1-2名监事。

一.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幼儿园的重大问题。

二.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监事会工作会议,对学院的监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部署,及时组织监事会成员认真研究,在监督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监事会的监督方式

1.日常运行监督。主要查看资料、参加会议、听取情况、质询提问、召开各种会议,对学院总体运行情况给出监督评价意见。

2.对重大事项实行监督。对学院办学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幼儿园理事会召开的会议

五.监事会成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监事会其他成员要认真执行监事会决议,完成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六.监事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按照程序改组、免去、解聘或按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履行职责的。

2.对幼儿园领导班子严重违法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

3.超越监事会职权,侵犯幼儿园合法权益的。

4.泄露幼儿园机密,利用监事会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监事会成员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八.监事会应按照议事规则、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事,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法律分析: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即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以及股东会显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

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第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安全的权益。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依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

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监事会最早起源于什么,规定是什么的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监事会模式,德国公司的股东会下设监事会、董事会,实行“双委员会”制,监事会权力高于董事会。监事会拥任免权,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同时任命一名董事为董事会主席,董事的薪酬由监事会决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公司的代表权原则上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产生诉讼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

扩展资料: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议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来源不同:独立董事会来源于外聘的专家,监事会一般来源于公司股东和职工代表。监督作用不同:独立董事一般发挥着事前、事中的监督;监事会更侧重于事后监督。

监督时间不同:独立董事会一般是兼职,其监督时间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进行的是经常性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理介绍

在经济学界,“委托代理”理论长期占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主流地位。该理论以股东主权为逻辑起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是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正如伯利和明斯所说的一样,“事实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力的集中,已创造出许多经济帝国,并将这些帝国送到新式的专制主义者手中,而将所有者贬到单纯出资人的地位”。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分离的著名论述。而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所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门管理人员来掌管,这样就使得股东与专门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由于股东和管理人员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从而造成了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这样一种现象:即“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企业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

这也就是说,代理人和委托人出现了目标的不一致。于是,公司董事或经理的管理层能力不足,经营不善,热衷短期行为,甚至损公肥私、滥用权力乃致中饱私囊的现象也就一直大量存在。事实上,上述现象所造成的股东的损失,也就是从亚当·斯密到伯利和明斯等西方经济学家们所谈到的“代理成本”问题。

然而,“代理成本”的概念具体应该怎样表述呢?根据学者詹林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应该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委托人所支出的监控成本monitoring expenditures,例如设计防范代理人有逸脱常规行为的花费;

2.代理人所支出的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bonding expenditures,这个成本包括金钱与非金钱的成本在内;

3.因代理人所作出的决策并非最佳决策,致使委托人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失the residual loss。正是由于代理成本这一理论的提出,从而把既让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经营权力同时又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以减少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的难题摆在了各国立法者面前。这一难题也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所在。

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学者们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终于为解决这一难题找到了答案,即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他们一致认为,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可以避免股东委托人自己监督董事、经理代理人的许多缺点,如股东大会的非常设性,信息严重不足、集团诉讼不健全,致使公司纵向监督效果不佳;单个股东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和市场提供的无限制低成本的退出机会造成的股东监督动机薄弱等等。实质上,这也正是监事会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基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监事会就是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差异而作出的制度设计。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 分权制衡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学说。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该学说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孟德斯鸠主张,国家权力必须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三权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学说的精髓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理论原本上是公法领域里的理论。然而,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人们开始思考在公司内部设计一种内部制衡机制以适应并不断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复杂的产权结构。

于是,人们从公法领域里的分权制衡学说和欧美的三权分立宪政模式中获得启示,即要实现公司权力配制的民主、效率和公平,也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此来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因为,在公司内部,也存在三种权能,即公司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这三种权能之间必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才能达到整体平衡的目的。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决策的目的在于执行,而决策和执行又有赖于监督的保证,三权共处于公司这一共同体中。三种权能只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合理配置才能促进股份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有学者认为“大公司是一个不静止的政治制度的一个别种”,“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

具体到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来看,公司内部的“三权分立”主要表现为: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在三机关的关系上,主要表现为: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其它机关不得任意干涉;

2.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三机关又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首先是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纵向监控。股东大会有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次就是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横向监督。

监事会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监督董事会、董事及下属经理,必须时还可诉诸法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权力逐步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的权力相对弱化,而董事会的权力则不断扩大。常言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面对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分权制衡原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在现代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司内部在贯彻“分权制衡”思想的同时,已开始更加注重完善和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扩大其职权范围,以期达到很好的制约董事会权力滥用的目的。由此可见,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也将日趋完善和成熟,并将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公司监事可以分股权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司监事人是公司股东就有股份,但公司监事不一定必须是股东。我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而且给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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